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 原告
- 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蔣得忠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