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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
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陸佰萬元元,應繳裁判費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蔣得忠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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