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 原告
- 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惠
- 被告
- 宏藝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雲林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富 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蔣得忠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