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邱瑞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壹 │伍佰 │ │ ├─┼───────────────┼──────────────┼────┼───┼────┼───┤ │2│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壹 │伍佰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 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