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書記官 鐘春金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 │2│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一 │ │壹 │壹仟 │ │ ├─┼───────────────┼──────────────┼────┼───┼────┼───┤ │3│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 │4│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五 │ │壹 │壹仟 │ │ ├─┼───────────────┼──────────────┼────┼───┼────┼───┤ │5│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一 │ │壹 │壹仟 │ │ ├─┼───────────────┼──────────────┼────┼───┼────┼───┤ │6│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 ├─┼───────────────┼──────────────┼────┼───┼────┼───┤ │7│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五 │ │壹 │壹仟 │ │ ├─┼───────────────┼──────────────┼────┼───┼────┼───┤ │8│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七 │ │壹 │壹仟 │ │ ├─┼───────────────┼──────────────┼────┼───┼────┼───┤ │9│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九 │ │壹 │壹仟 │ │ ├─┼───────────────┼──────────────┼────┼───┼────┼───┤ │0│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0 │ │壹 │壹仟 │ │ │1│ │ │ │ │ │ │ ├─┼───────────────┼──────────────┼────┼───┼────┼───┤ │1│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二 │ │壹 │壹仟 │ │ │1│ │ │ │ │ │ │ ├─┼───────────────┼──────────────┼────┼───┼────┼───┤ │2│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四 │ │壹 │壹仟 │ │ │1│ │ │ │ │ │ │ ├─┼───────────────┼──────────────┼────┼───┼────┼───┤ │3│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六 │ │壹 │壹仟 │ │ │1│ │ │ │ │ │ │ ├─┼───────────────┼──────────────┼────┼───┼────┼───┤ │4│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0000─八 │ │壹 │壹仟 │ │ │1│ │ │ │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 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 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