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凃春生
~B書記官 康正傳~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0││壹│壹仟││├─┼───────────────┼──────────────┼────┼───┼────┼───┤│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一││壹│壹仟││├─┼───────────────┼──────────────┼────┼───┼────┼───┤│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三││壹│壹仟││├─┼───────────────┼──────────────┼────┼───┼────┼───┤│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四││壹│壹仟││├─┼───────────────┼──────────────┼────┼───┼────┼───┤│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五││壹│壹仟││├─┼───────────────┼──────────────┼────┼───┼────┼───┤│6│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六││壹│壹仟││├─┼───────────────┼──────────────┼────┼───┼────┼───┤│7│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X0000000─五││壹│柒佰貳拾│││ │││││柒││├─┼───────────────┼──────────────┼────┼───┼────┼───┤│8│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0000─九││壹│叁佰肆拾│││ │││││肆││└─┴───────────────┴──────────────┴────┴───┴────┴───┘「※(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