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雲聯理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輝 右原告與被告陶心緣生活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陸元 ,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