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淋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被告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固記載被告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利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松淋,惟查順利興公司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解散,依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且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因該公司之組織章程,就公司解散時之清算人,未予訂定,則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係以董事為清算人。經查順利興公司之董事,除陳松淋以外,尚有陳燦勳、陳連海、許友河及林天生等人,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原告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銘壎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