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止,陸續向伊訂購飼 料扣除加藥折讓後,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八元 未償,履向被告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給付上開 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息。二、被告則辯稱:原告售予伊之飼料配方有問題,致伊飼養之雞隻品質不良,售價不 好,使伊財務週轉不靈,無法如期支付飼料款,拖欠原告之飼料款,希原告能共 體時艱,減半收取,並讓伊分期攤還云云;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飼料迄仍積欠飼款一百六十八萬四千七百五十八元未 還等事實,已據其提出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二十一紙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 在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原告所供應之飼料配方有瑕疵,使 伊飼養之雞隻品質不良,市場價格低落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 以實。職是,被告據此為由要求原告應予減價一節,自無可取。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又價金之交付時期,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訂有確定期限或交付地另有習慣者, 則或從其規定,或從其訂定,或從習慣;如無上述之情形,則交付價金,應與交 付標的物同時為之。又當事人間僅就交付標的物定有期限,而未定交付價金之期 限者,則該交付標的物之期限即推定為交付價金之期限,此觀同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及第三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至當事人間未定交付價金之期限,亦未定交付標 的物之期限,又無其他法律規定或習慣可資依據者,依同法第三百十五條之規定 ,出賣人得隨時請求買受人交付價金,買受人亦得隨時交付價金。再者,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亦分別規定至明。本件被告既積欠原告上開貨款未償,經 原告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在案,該支付命令於 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被告,然為被告所異議。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清償上 開貨款,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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