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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告
尚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盟勝

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冷明珍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如有不服,得於十日內抗告。對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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