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 原告
- 尚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興
- 送達代收人
- 陳有新
- 被告
- 盟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上苑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盟勝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萬零七百九十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七月八日送達原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冷明珍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