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 原告
- 中華機電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三萬七千八百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
三規定,應繳裁判費一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
應補繳一萬零二百九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銘壎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