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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天晟

  • 原告
    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 被告
    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   告 上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八十萬三千八百零四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裁判費八 千八百十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七千八百十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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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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