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天晟
- 原告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 被告上官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林彩蘋即乙寶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朱陽昇 被 告 上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八十萬三千八百零四元,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裁判費八 千八百十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七千八百十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凃春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彭文章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