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玲 居彰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伍拾壹萬零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