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三號

債權人
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壹佰叁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B法官 蔣得忠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