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銘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惠 被 告 宏藝營造有限公司 設雲林 法定代理人 許忠富 住雲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