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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號

聲請人
振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凃春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雅如~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冠華工業社詹│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伍萬肆仟肆佰元 │0000000 │││ │基田│限公司虎尾分行│││││├─┼─────────┼─────────┼───────────┼────────┼────────┼──┤│2│冠華工業社詹│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貳萬零貳佰玖拾元│0000000 │││ │基田│限公司虎尾分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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