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龍華通訊行 │0000000 │壹萬陸仟肆佰陸拾│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 │ │ │限公司麥寮分行 │陳雪美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