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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銘壎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龍華通訊行   │0000000 │壹萬陸仟肆佰陸拾│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  │ │ │限公司麥寮分行  │陳雪美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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