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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股票確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股票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冷明珍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F0~T48┌──────────────────────────────────────────────────┐│股票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0││壹│壹仟││├─┼───────────────┼──────────────┼────┼───┼────┼───┤│2│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D0000000─一││壹│壹仟││├─┼───────────────┼──────────────┼────┼───┼────┼───┤│3│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三││壹│壹仟││├─┼───────────────┼──────────────┼────┼───┼────┼───┤│4│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四││壹│壹仟││├─┼───────────────┼──────────────┼────┼───┼────┼───┤│5│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五││壹│壹仟││├─┼───────────────┼──────────────┼────┼───┼────┼───┤│6│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D0000000─六││壹│壹仟││├─┼───────────────┼──────────────┼────┼───┼────┼───┤│7│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七NX0000000─五││壹│柒佰貳拾│││ │││││柒││├─┼───────────────┼──────────────┼────┼───┼────┼───┤│8│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八八NX0000000─九││壹│叁佰肆拾│││ │││││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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