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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
建業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被盜,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趙思芸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柳坤松│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陸仟肆佰柒拾元 │0000000 │││ ││限公司西螺分行│││││├─┼─────────┼─────────┼───────────┼────────┼────────┼──┤│2│賢興製衣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壹萬貳仟陸佰陸拾│0000000 │││ │司 張明賢│限公司北港分行││陸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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