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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聲請人
坦德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一紙,曾向 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准為公示催告後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新聞紙在案,至所限之同年十月十五日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等語。

三、證據:援用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請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可以證明,該裁定所限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捌仟元│0000000 │││ │司 董玉燕│限公司斗六分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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