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
- 聲請人
- 坦德人才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一紙,曾向 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准為公示催告後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新聞紙在案,至所限之同年十月十五日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等語。
三、證據:援用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請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有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六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可以證明,該裁定所限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捌仟元│0000000 │││ │司 董玉燕│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