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二紙,曾向 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 准為公示催告後並刊登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新聞紙在案,至所限之同年 十一月二十五日為止,未有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等語。三、證據:援用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請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主文第一項記載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准為公示 催告,有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四號聲請公示催告卷宗可以證明,該裁定所 限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既未有人申報權利,則聲 請人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聲請就上開證券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宣 告該證券為無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壹 │伍佰 │ │ ├─┼───────────────┼──────────────┼────┼───┼────┼───┤ │2│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壹 │伍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