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瑞裕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海村澎湖活海鮮餐廳│0000000 │陸萬元 │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斗六分行 │林梅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