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正大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秋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0000000 │柒萬伍仟元 │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 │ │ │限公司北港分行 │業學校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