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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
正大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秋如

~B法院書記官 沈瑞芳~F0~T40┌──────────────────────────────────────────────────────┐│支票附表: │├─┬─────────┬─────────┬────────┬────────┬───────────┬──┤│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國立北港高級農工職│0000000 │柒萬伍仟元│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限公司北港分行│業學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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