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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瑞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勁勝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 │伍萬捌仟捌佰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限公司斗南分行│林火雄│││││└─┴─────────┴─────────┴────────┴────────┴───────────┴──┘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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