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邱瑞裕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一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勁勝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 │伍萬捌仟捌佰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限公司斗南分行│林火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