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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號

聲請人
昶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五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院前開公示催告卷宗屬實,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趙思芸

~B法院書記官 朱克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一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甲乙織造股份有限公│0000000 │肆萬伍仟肆佰壹拾│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限公司斗六分行│司 林威福││伍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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