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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82年度全字第313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82年度全字第313 號假扣押裁定後(執行案號為82年度民執全字第233 號),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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