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4號
- 原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