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趙思芸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記實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訴 訟代理 人 丙○○ 被    告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巷12 被    告 乙○○ 巷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三行中關於「(嗣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並隨同調整)」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陸拾元」。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第一行中關於「登報費 800 元,共計25,56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登報費2,200 元,共計26,9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朱克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