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趙思芸
- 法定代理人鄭文炫、吳來福
- 原告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炫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對被告陳述之清償事實提出準備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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