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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告
華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充炳
被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甲○○之住所地均係在台南市○區○○里○ 鄰○○路237 巷81號,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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