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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林文生即誠剛工程行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林文生即誠剛工程行 樓 被   告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胡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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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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