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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91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告
黃志文即黃志文建築師事務所
被告
正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佳建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1,78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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