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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5號

確認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貴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訴人
易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宜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三百九十九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六千三百九十四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貴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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