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易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宜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一五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三百九十九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六千三百九十四元,此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