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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請人
長青染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林溪河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3年12月31日          │80,878元          │00000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崙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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