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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陳銘壎

  • 當事人
    游黃淑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57號聲 請 人 游黃淑暖 即祐祥企業社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沈瑞芳 ┌──────────────────────────────────────────────────────┐ │支票附表:                                   │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8,400元    │94年2月7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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