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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邱瑞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玄鎮
~F0
~T40
┌───────────────────────────────────────────────────────┐
│附表:                                            94年度催字第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林健雄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1月20日           │45,950元          │0000000  │    │
│1 │                  │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海村澎湖活海鮮餐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94年1月10日           │15,500元          │0000000  │    │
│2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五穀王食品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3月10日           │7,000元           │0000000  │    │
│3 │                  │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
│00│斗六高級中學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3年12月31日          │1,950元           │0000000  │    │
│4 │                  │司斗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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