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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銘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
文揚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 │江井金屬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2月10日           │29,956元          │0000000         │    │
│  │司                │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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