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瑞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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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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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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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隆吉機械工程有限公│0000000 │5600元 │93年4月30日 │ │
│ │限公司虎尾分行 │司 張進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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