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游黃淑暖即祐祥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冷明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康正傳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八號│ ├─┬─────────┬─────────┬────────┬────────┬───────────┬──┤ │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元山工業股份有限公│0000000 │捌仟肆佰元 │九十四年二月七日 │ │ │ │限公司斗南分行 │司 │ │ │ │ │ └─┴─────────┴─────────┴────────┴────────┴───────────┴──┘ ※(本段文字不用刊登報紙:)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 存查),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期間(本件為六個月)屆滿後,三個月內另行具狀向本 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