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昆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貳拾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本於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台幣(下同)9,206,093 元、621,17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94年6 月15日本院審理時撤回上開買賣價金給付之請求,並請求被告給付9,206, 093元,乃屬減縮聲明,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7 紙支票,票面金額總計9,206,093 元,詎屆發票日均不獲兌現,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除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如附表所示之7 紙支票,確係被告為支付原告鋼鐵貨款所簽發,因故屆發票日無法兌現,惟因原告業已取回部分鋼鐵材料,價額共計1,589,420 元,自應抵銷此部分之數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如附表所示之7 紙支票係被告為支付原告鋼鐵貨款所簽發,票面金額總計9,206,093 元,該7 紙支票屆發票日均不獲兌現。 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主張抵銷是否有據?苟認有據,抵銷之數額為何?經查,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 條第2 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既就原告所主張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7 紙支票尚未獲兌現乙情,並不爭執,惟以原告業已取回部分鋼鐵等材料,價額共計1,589,420 元等語,主張抵銷相抗辯,則揆之上開判決意旨,被告自應就上開抗辯之情節負舉證責任,然被告於本院93年6 月15日審理時,當庭自承就其主張抵銷抗辯乙節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上開抵銷之抗辯,尚難採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206,093 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沈瑞芳 ~F0 ~T40 ┌─────────────────────────────────────┐ │附表: │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00│94年3月5日 │1,000,000元 │94年3月15日 │ │1 │ │ │ │ ├─┼───────────┼───────────┼───────────┤ │00│94年3月15日 │1,541,074元 │93年3月15日 │ │2 │ │ │ │ ├─┼───────────┼───────────┼───────────┤ │00│94年3月15日 │1,288,000元 │94年3月15日 │ │3 │ │ │ │ ├─┼───────────┼───────────┼───────────┤ │00│94年3月31日 │1,310,000元 │94年3月31日 │ │4 │ │ │ │ ├─┼───────────┼───────────┼───────────┤ │00│94年3月31日 │1,000,000元 │94年3月31日 │ │5 │ │ │ │ ├─┼───────────┼───────────┼───────────┤ │00│94年4月15日 │837,600元 │94年4月15日 │ │6 │ │ │ │ ├─┼───────────┼───────────┼───────────┤ │00│94年4月30日 │2,229,419元 │94年5月3日 │ │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