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興旺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82年度全字第313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強制執行,前聲請本院82年度全字第313 號假扣押裁定後(執行案號為82年度民執全字第233 號),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