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喜帥棉織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登顯
上列原告與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號
上列原告與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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