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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宏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告
喜帥棉織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登顯

上列原告與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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