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陳宏卿
- 原告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啟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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