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宏卿
- 當事人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統贊純淨水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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