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