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號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守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