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3號
- 原告
- 華凱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充炳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甲○○之住所地均係在台南市○區○○里○ 鄰○○路237 巷81號,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