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78號
- 原告
- 林文生即誠剛工程行
- 原告
- 樓
- 被告
- 協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胡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