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告
冠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參祺
被告
欣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