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1號
- 原告
- 雲林縣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雲林縣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斗六簡易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著有66年台上字第109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丁○○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業經刑事法院認定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於判決主文就該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442 號刑事判決可稽,乃刑事法院疏於注意,將此本應以判決駁回之訴,以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判例意旨,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01項第0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